发布时间:2024-5-11
我处受医院委托,就下述设备进行公开采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报名:
一、招标项目:
序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参数 |
1 |
SYZBA-2023093 |
核酸分子杂交仪 |
1 |
见附件2 |
2 |
SYZBA-2023240 |
自动化细菌分离培养仪(三次) |
2 |
见附件2 |
3 |
SYZBA-2023246 |
全自动核酸提取仪 |
1 |
见附件2 |
4 |
SYZBA-2024098 |
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
2 |
见附件2 |
5 |
SYZBA-2024099 |
全自动发光免疫分析仪 |
2 |
见附件2 |
二、资金来源
医院自筹资金。
三、供应商资质要求(必备)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相关的证明文件。
2.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具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以来任一年度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2.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自2021年1月1日以来至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投标人成立不满三个月的,则提供自成立日以来的纳税和社保证明资料。
2.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声明函;
2.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或证明材料,提供声明函;
2.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参股关系、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磋商项目投标,提供声明函;
2.7投标产品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
2.8供应商为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时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除外);供应商为境内生产企业投标时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须具有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但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
2.9有能力提供相应商品和服务的制造商或制造商针对该产品的授权代理商。
2.10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请提供查询结果证明。
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渠道:“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
税收违法黑名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
四、报名时间及报名方式:
报名时间:2024年05月11日—2024年05月21日
报名方式:电子邮件报名。注:请将以上报名资料加盖公章(PDF格式)及附件1(设备类)河南省人民医院投标报名登记表(word格式)一并发于邮箱2022623223@qq.com,邮件主题为“ 项目编号+公司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所投报项目非医疗器械的,应提供详细说明。该表必须认真如实填写,不留空项,否则报名不予受理。
逾期未收到的报名资料,采购人不予受理。
五、采购文件获取方式
资质审核通过的报名公司,采购文件将以电子邮件形式统一发送至各报名企业邮箱(报名表填写的联系邮箱)。请注意查收邮件。采购文件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公告在《河南省人民医院网站》上发布。其他网站转载仅供参考,采购人不承担责任。
七、质疑与受理
有意向的供应商若对技术参数存在异议,请于报名期内将质疑函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字)同时提供营业执照(需显示法定代表人名字)复印件一份,交河南省人民医院医学装备部,逾期视为无异议,采购人不再受理。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可参考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http://www.hngp.gov.cn/henan/content?infoId=1538708689592609&channelCode=H6006。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老师(采供处)
电 话:0371-87160366
联系人:李老师(医学装备部)
电 话:0371-65892939
河南省人民医院采供处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