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行为,推动医院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医院各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近几年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党员干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清正廉洁,艰苦奋斗,恪尽职守,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廉洁自律的模范。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三条 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不能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个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接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部门及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等;
(三)不准接受本院各处(科)室违反规定发给的奖金、津贴、劳务费和其他各种福利,或到这些部门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支付的个人费用;
(四)不准利用婚丧、出国(境)、生日、乔迁、岗位变动、子女升学等事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或动用公款公物操办;
(五)不准利用职权多处占房,或多处购买经济适用房;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装修私人住宅;
(六)不准擅自接受外单位或下属部门邀请出国(境)访问,不准擅自接受与本部门有业务关系的其他单位所提供的资金或便利出国(境)从事各种活动;
(七)不准借出差、开会、考察、学习、培训、研讨等名义,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第四条 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能违反人事管理制度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一)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准泄露干部人事任免工作中应该保密的信息;
(三)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四)不准不按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五)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第五条 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
(一)不准授意、暗示或强令财务人员开假票、多开票、报假账、做假账、涂改伪造账目凭证;
(二)不准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不准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不准授意、暗示或默许下属工作人员隐瞒、截留、转移、私分应上交医院的收入;
(四)不准动用财政专项资金滥发奖金和物资,不准擅自变更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五)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第六条 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基建、维修、物资采购、物资管理规定。
(一)不准违反国家和医院招投标有关规定,在基建、维修、物资采购等方面规避招投标或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二)不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建、维修、大宗物资采购等经济活动;
(三)不准在经营活动中擅自决定价格、优惠条件、工程承发包等事项;
(四)不准借批准转让、出租、调换医院的仪器设备、物资及房地产等国有资产之机谋取私利。
第七条 党员干部应模范遵守医疗、科研、学术等职业道德规范和有关规定,不能在医疗、科研和各种学术活动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一)不准利用职权在科研立项、成果鉴定评奖、职称评定等工作中搞特殊化或弄虚作假;
(二)不准利用职权在他人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中挂名,不准抄袭、冒用他人论文、著作,不准侵占他人科研成果;
(三)不准违反规定为自己从事科研项目批经费和设备;
(四)不准违反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第八条 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参与经济活动的有关规定。
(一)不准未经医院同意私自经商、办企业,或私自对外投资、入股等;
(二)不准擅自在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个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兼职工资和其他报酬;
(三)不准个人在对外经营活动中收受回扣、中介费或者其他财物。
第九条 党员干部要加强对自己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能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利用职权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科研立项、成果鉴定、表彰奖励、住房分配、出国、就医、用车等方面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或特殊照顾;
(二)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旅游的费用;
(三)不准授意或默许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打着领导干部的名义以权谋私;
(四)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承包和经营医院所属或由医院控股企业、教育机构、中介机构等;
(五)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安排或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亲属承接医院或所属单位的基建工程、大宗物资购销项目以及后勤服务性项目。
第十条 党员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一)不准在公务活动中超标准接待;
(二)不准给上级领导机关送礼;
(三)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互相宴请或安排进行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
(四)不准用公款、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不准公车私用;
(五)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配备和使用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住宅电脑和报销上网费用;
(六)不准参加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决策失误和权力腐败。
(一)凡属医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调整、医护人员配备、经费预算和大额经费开支、收入分配等重大事宜,必须经过医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二)本单位、本部门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不准违背大多数人意见武断决策。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医院党委统一领导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具体组织本规范的贯彻实施。院纪委协助党委抓好本规范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贯彻实施本规范,要充分发挥本单位民主党派、分工会和干部职工的监督作用。
第十四条 要将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五条 党员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要作为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归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十六条 党员干部违反本规范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医院党员和班组长以上干部及副高以上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范。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医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